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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大白話版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一條 包工頭跑路了,我找誰?
“包工頭”沒資質,出了事(欠薪、工傷),直接找把活兒包給他的“大公司”,他跑不了!就像歌里唱的: “爸爸的爸爸叫爺爺”,包工頭的上家就是你要找的“大爺”。
第二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掛靠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對外經營,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被掛靠單位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條 狐假虎威,老虎買單!
有人借著大公司的名頭(掛靠)自己招人干活,欠工資了發生工傷了,你不愁找不到大老板。就好像是你以為進的是米其林餐廳,結果是路邊攤租了個牌子,吃壞了肚子,正牌米其林也得出來給個說法。
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第三條 我在“集團”里,到底是誰的娃?
好幾家關聯公司把你當皮球踢來踢去,法院會幫你滴血認親,看看誰才是真爹(誰實際管你),而且很可能判這幾個叔叔伯伯一起出“撫養費”。
第四條 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許可且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四條 老外在中國打工,勞動法管不管?
只要是正經“洋打工”(有中國綠卡、工作許可等),就不是“法外狂徒張三”,享受勞動法全套VIP服務。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申請追加外國企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處”能當被告嗎?
外國公司在國內設的“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告!如果覺得告它還不夠,可以把它遠在國外的總公司也拉進來一起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
第六條 不簽合同的二倍工資,零頭也得算!
二倍工資的計價器是按月跳的,不是一個整月的就按當月實際上了班的天數算。
第七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未訂立的;
(二)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未簽勞動合同一定有二倍工資嗎?
一般而言,沒簽勞動合同,默認是公司的錯,一般要給二倍工資。除非公司能證明是“天災人禍”或者員工惡意碰瓷或自己作妖不簽。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自動續延,不屬于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任期未屆滿的。
第八條 合同到期自動續命沒有二倍工資!
合同到期了,如果員工正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醫療期或工會任期內,合同會自動延長,這不算沒簽合同,不用給二倍工資。
第九條 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入職滿一年公司都沒簽合同,能一直要二倍工資嗎?
入職滿一年還沒簽合同,法律就默認你們是“無固定期限”關系了。 這時,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公司補簽一份書面合同,但不能因為公司補得慢,就繼續主張滿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資了。敲黑板:滿一年前的那11個月的二倍工資,只要沒過時效,還是可以要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達到一年以上,延長期限屆滿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續延期限屆滿的;
(三)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用人單位變換勞動合同訂立主體,但繼續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合同期限屆滿的;
(四)以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規避行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第十條 公司的“續簽”套路,法律怎么看?
甭管是“換馬甲”(換公司名)還是“玩文字游戲”(搞續簽協議),只要本質上是讓員工著干,都算次數。滿兩次,第三次就得簽無固定了。一句話總結: 延長一年以上、換主體繼續管人、玩花招的,都算“連續二次合同”。別跟法律玩“腦筋急轉彎”,道高一尺,法高一丈。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合同到期了還繼續干,算怎么回事?
合同到期你還在上班,公司裝死超一個月=默認續簽;該無固定的就無固定。
第十二條 除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損失、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已經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拿了公司的好處想提前走,得賠錢嗎?
公司給你辦了北京戶口,送你大別墅住,說好了得干10年,你自己想提前走人,那就得賠錢,但具體賠多少,法院會看情況定。好比你收了別人彩禮,想跑?沒那么容易!但法官會做個公道人,不會讓你傾家蕩產。
第十三條 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相適應,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超過合理比例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我配嗎?
你就是一個普通崗位,連公司保險柜密碼都不知道,那競業限制就是皇帝的新衣,對你無效。條款太霸道,也可以申請“打折”。簡單說: 一個前臺小妹,公司不讓她跳槽去掃大街,這合理嗎?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以不得約定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未支付經濟補償為由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身在曹營心在漢?在職期間也得守規矩!
高管/技術大牛在職時簽競業協議?別想耍賴說無效。“吃我的飯,不能干砸我鍋的事情?!?/span>
第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有效的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按照約定返還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并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拿錢還違約,后果很嚴重!
簽了競業限制,收了補償金,結果員工還是偷偷去了隔壁老王家。那么,不僅要把收的錢全部吐出來,還得交罰款。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期滿且不存在應當依法續訂、續延勞動合同情形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存在勞動合同客觀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公司違法解雇,但不想讓員工回來,能找啥理由?
嗯,就比如打官司耗到員工的合同到期、耗到他退休,或者公司自殘自殺......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用人單位已經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且經檢查勞動者未患職業病的;
(二)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的。
第十七條 不做體檢就想讓我走?程序不對,打回重來!
員工干的是“高?!惫ぷ?,解雇前必須體檢。公司要是省了這個步驟,那么,分手程序就不算走完,這是“健康通行證”,必須確保員工是健健康康地離開,公司才能免責。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可以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終止決定作出后至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前一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打官司這段時間,工資不能停!
公司違法解雇,員工走法律程序討說法,從被踢走那天開始到法院判回去實際上班前一天,工資條得照常打印,一分不能少。簡單理解: 這是“帶薪維權”,當然,如果員工解雇事件中本身也有錯,比如先違紀,那這期間的工資可能就要打個折了,法官可能各打幾十板子。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放棄社保的君子協議就是個笑話!
“自愿放棄社?!钡膮f議對公司來說就是一個坑,員工不僅可以隨時反悔,還能以此為理由辭職,順便帶走一筆經濟補償。當然,如果員工平時領了社保補貼又要公司補繳了社保,社保補貼也得吐出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仲裁時忘記提時效問題了,到法院還能提嗎?
過期不候!在仲裁的時候沒說對方“超時”了(超過仲裁時效),到了法院再想拿這個說事,晚了!但有新證據能證明過期的,才算數。再審也別想翻這個盤。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一條:新規駕到,全體起立!
本解釋是最新款“游戲規則”,從2025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舊規定跟它不一樣的,都作廢。還有那個退休返聘按勞務關系的規定,也一并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