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管理咨詢>運營管理>國有企業內控審計不合規的三類常見問題
自2019年開始,國務院國資委每年三四月份都會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相關文件,連續六年對央企內控體系建設與落實發布名稱幾乎一致的指導性文件,可見國資委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這些指導文件既在內容上保持了相對的一致性與連貫性,又具有明顯的層次逐步遞進、工作逐步推進的特點。這不單單是對中央企業提出的要求,也是對地方國有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與落實提出的指導性意見。
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中央企業從總部到下屬三四級公司的內控體系建設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已經開始進入到體系的落實監督階段,而地方國有企業內控體系建設的水平則呈現出參差不齊的狀態。一般來看,省屬一級企業基本上已經建設了較為完善的內控體系,但是下屬二三級企業的內控體系建設就隨著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不一而足了。
隨著近些年國有企業第三方審計工作愈趨嚴厲,特別是第三方審計的重點已經從單純的關注財務合規向全面內控合規轉變,那么國有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與落實的重要性就明顯的顯現出來。從第三方審計公司爆出來的審計實踐來看,目前國有企業的內控體系工作因循各企業內控建設階段的不同,表現出三類不同的問題。
一、內控體系本身存在缺陷
從我們的經驗來看,由于中央企業總部內控體系建設工作開展較早,內部人員素質較高,積累的經驗比較豐富,因此內控體系建設的完善程度比較高,甚至一些企業已經開始向穿透式內控的領域深入發展,成為國有企業內控體系建設的標桿。
但是除了中央企業總部,其他企業的內控體系建設就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問題,或者是認識不足問題,認為我們公司已經有了一部分制度,制度建設就是內控體系,或者是雖然建設了基本的內控體系,但是由于水平的欠缺,方法手段不多,內控體系建設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導致體系性不足,成為外部審計的重點關注領域。
內控體系本身的缺陷首先是沒有按照國務院五部委頒布的十八項指引的要求去建設內控體系,導致一些關鍵的業務與管理領域沒能納入到內控體系中來,這在外部審計來看屬于重大的內控不合規,需要企業按照十八項指引的要求,再結合企業自身業務的特點,全面識別企業風險,針對性的設計風險控制措施,并以組織、權限、流程、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
內控體系缺陷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內控體系中的某些領域沒有能夠滿足國有企業管理的要求,忽視了國企管理的特點,導致內控體系對國有企業的適應性不足。比如常見的問題就有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國有企業治理的要求不斷深化,從“四會一層”治理體系的建設,到“三會一層”治理體系的建設,不同的階段根據國企改革要求不斷發生著變化。但是國有企業認為內控體系一旦建成以后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對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變化不斷調整內控體系的要求關注度不足,研究也不夠深入,最終造成內控體系的審計缺陷。
內控體系缺陷的第三個表現就是國有企業沒有隨著企業自身的業務與管理變動,隨時修正調整內控體系。比如企業會在不同的時期發生業務與管理變動,如并購新業務、開展組織部門崗位的調整,各項職責在部門之間重新劃分、設立新一層級的下屬業務單位,這些為了應對業務發展的調整都沒有及時反映到內控體系的建設中,沒有及時重新開展風險識別與風控措施的設計,導致內控體系的審計缺陷。
二、內控體系不能完全執行
在第三方內控審計缺陷中,內控體系雖然建設但是卻不能完整的執行,是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也就是說企業已經建設了較為完善的內控體系,這個內控體系也符合企業的行業特點要求,但是這個內控體系只是停留在紙面上,并沒能落實到員工的具體工作中,你說你的,我做我的,自然不能滿足內部控制的真正要求,所以內控體系是失效的。
發現內控體系的執行缺陷需要通過穿行測試的方式,我們可以選取企業的一項重點業務,對照著這個重點業務的內控要求一層一層的去核實我們的具體業務執行情況,是否按照內控要求在每個階段、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是否存在執行偏差,這種偏差是否經常發生,是否會帶來比較嚴重的影響,如果這種偏差是經常性的、并且會或者已經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影響,我們就會認為內控體系的執行是失效的,這也是第三方審計重點關注的問題。
內控體系執行的缺陷比較麻煩,他表現出來的不是專業水平的問題,而是員工認知的問題,也就是即便是企業內控體系在前期的設計再好、再科學完善,員工依然會我行我素,按照自己的習慣來開展工作,并且企業并沒有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來及時發現并糾正這種行為,從第三方審計的角度來看就是屬于重點關注的內控缺陷。
內控缺陷整改的基本原則
三、內控體系的造假問題
內控執行缺陷屬于員工主觀意識不足,認識不到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性,企業高層也沒有辦法有效控制員工的行為,及時發現員工的內控不合規問題,從這個意義來說,問題的根源還在于基層執行者,高層認為正確的事情并不能很好的落實到基層執行者層面。
內控體系的造假問題則顯得更為嚴重,就是高層本身就缺乏對內控體系重要性的認識,僅僅是為了應付審計合規而主動采取的造假行為,通過數據造假、執行過程的記錄造假以掩蓋內控執行不落實的主觀行為,以達到外部審計蒙混過關的目的。
內控體系的造假行為非常嚴重,他涉及到企業自上而下的一種積極主動的忽視內部控制、掩蓋內控不合規,從而帶來或者可能帶來風險發生結果的行為。建立在企業高層意愿上的內控造假在法律上會帶來較為嚴重的后果,特別是一旦這種造假行為帶來實際的重大損失更是如此,也希望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引起非常的重視。
四、結論
國有企業內控審計不合規問題是分層次發生的,從前端設計缺陷到后端造假缺陷,后一層比前一層的缺陷性質更加嚴重,整改難度也越來越大。所以我們在建設內控體系時首先要從思想意識層面進行改造,真正的認識到內控體系的重要性,才能在內控體系建設與執行落地中得到基本的保障。